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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重要销售平台
作者:  转载自:  发布日期:2014-11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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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为卖相更好”,他们在“舌尖上”铤而走险,从工业松香脱鸭毛、双氧水漂白羊肚到“四环素”豆腐、“急宰猪”等等。近年来,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越来越多的食品种类,也引发了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与忧虑。11月5日,瑞安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,通报该院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。

  据悉,自2013年5月22日审结首个使用工业松香涉食品安全犯罪案至今,瑞安法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9件,其中罪名涉及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食品罪16件,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件。

  瑞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何小云介绍,涉食品安全犯罪,呈现方式低端、结构松散、规模较小、涉案金额不大、共同犯罪家庭化等特征。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,在菜场出租房或者加工点进行违法加工。在7件共同犯罪案件中,4件被告人是夫妻关系、1件为父子关系、2件为同乡人。

  何小云说:“涉食品安全犯罪范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,且作案手段趋向新颖与隐蔽。今年以来,出现在内酯豆腐内添加药品四环素、过度使用亚硝酸盐致使他人发生食物中毒、私自宰杀急宰猪后将猪肉混入其他猪肉销售等案件。另外,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低、效率高,且互联网监管相对薄弱,网络广告、网站宣传、网店兜售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,例如,我院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的,利用淘宝网上销售掺有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药一案。”

 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,瑞安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,对除1人因犯罪时未成年被免于刑事处罚外,其他被告人均处以较重的刑罚以及罚金,其中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罚金125万元。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6名从犯,被判处缓刑,并全部被宣告禁止令,即禁止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等相关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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